一、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是多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申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具有严格要求的。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收到裁决通知书的15个自然日内提交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所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将做出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反之,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则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并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他们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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