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离婚彩礼钱三金怎么判
针对离婚时所涉及到的彩礼及其“三金”(常被理解为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处理,这主要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五条款为指引。该条款明确指出了三种情境条件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返还彩礼:
首先,若双方并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进行登记;
其次,即使已完成登记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
最后,在订婚之际由于男方给付导致其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对于“三金”,若它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或者具有与彩礼类似的性质,那么在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前提下,理论上讲是可以要求对方归还的。
然而,“三金”是否真正属于彩礼以及其具体的性质,这需要结合当地的习俗习惯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三金”是作为婚前赠与或者婚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就有可能无法适用于上述的规定。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财物的性质、双方的实际贡献、当地的习俗习惯等等,以此来决定彩礼及“三金”的最终归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通常是男方在婚前赠与给女方的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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