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比例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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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及补偿比例须经全面审慎评估。政府依据处理经验,不仅参考事故级别,还考虑受害人实际损害与原有疾病关联,深度剖析医疗过失的角色和责任。若事故非医疗机构过错,则无需赔偿。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比例

一、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比例

医疗事故的责任分配及补偿比例的设定是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慎评估与分析的。

依据我国政府所吸取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深刻教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参照医疗事故的级别,更须充分顾虑到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后果与其原先所存在之疾病状况之间的相关性;

同时,我们还需深度剖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引发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害后果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责任承担度。并且,法律明确规定:“若某事件的确非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则该医疗机构无需对其做出任何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轻微的责任赔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轻微责任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详细规定包含以下诸多方面:

首先,医疗费用原则上将依据医疗事故对患者本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情况以及相关的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加以计算;

其次,如患者拥有稳定的工作且因此次误工而遭受收入减少之损失,则按照他/她因误工减少的既定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若患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去年职员工资进行平均计算;

再者,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这将依受伤程度而定,参考当地居民年均生活费标准进行核算,从被认定为伤残之日开始,最长可赔付达30年;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其将按照受害方身份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进行具体核算;

另外,交通费及住宿费都是依据实际凭证收费;

最后,要明确,本文讨论的所有医疗事故都必须是在治疗完成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人承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统计学方法分析并评估医疗过错所占责任比例和因果关系的等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诊或主要的医疗服务人员由于违背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救助和治疗水平,或采取的医疗手段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治疗时间、告知失误、误诊漏诊、作弊干预等不妥行为,从而使病人智力、身体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或因为治疗延误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由此引发额外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此类医疗事故应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医生采取适当的行政处理,同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开展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如下:

1.参与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服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人员必须违反了当地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4.患者必须受到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的责任分配及补偿比例的设定是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慎评估与分析的。

依据我国政府所吸取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深刻教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参照医疗事故的级别,更须充分顾虑到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后果与其原先所存在之疾病状况之间的相关性;

同时,我们还需深度剖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引发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害后果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责任承担度。并且,法律明确规定:“若某事件的确非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则该医疗机构无需对其做出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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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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