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能不能退回来
通常情况下,在归案并审结之后,所支付之保全费将予以退还;
然而,申请费则是无法退回的。
此外,针对财产保全方面,如果利害相关方由于事态急迫,若不能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利害相关方可在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亦或是对此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实施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财产保全能不能他用,法律怎样规定
1、当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故意转移其拥有的财产抑或是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偿还问题时,他们有权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
此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的申请书及担保文件,担保文件通常涵盖了担保书与财产证明两大部分,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储蓄账户清单、车辆行驶执照等等。
此外,担保财产的经济价值必须至少能够满足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
此种担保财产既可为申请人本身所有,亦可以由与本次纠纷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将上述相关资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是完成整个手续所需的全部步骤。
2、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实行的查封、扣押操作而言,这类财产需得到妥善保管。
若法院决定将这些财产交由当事人或相关机构代为保管,那么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只能在相应的法律基础范围内妥善保存它们,而不能私自利用或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查封、扣押的特定的动产(如机动车),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尽管该当事人保留对动产的使用权,但是绝对禁止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
至于保全对象涉及到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的情形,只要该保全财产为抵押品或留置物,法院在实施相关保全措施之后,抵押人、留置权人都是保留优先受偿权的。
另外,对于被查封、扣押的那些属于季节性商品、易腐烂商品以及不易长时间保存的其他物品,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处理此类商品,同时,法院有权替当事人保管并保存相应的金钱款项。
在必要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以自行变卖这些商品,用以保存剩余的金钱款项。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通常情况下,在归案并审结之后,所支付之保全费将予以退还;
然而,申请费则是无法退回的。
此外,针对财产保全方面,如果利害相关方由于事态急迫,若不能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利害相关方可在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亦或是对此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实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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