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的孩子找到亲生父母了怎么办
在任何情况下,亲生父母都不可擅自索回已由他人依法领养的孩子;
同时,在养育关系建立之后,养子女与其生身父母以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便会因此而终止或消失。如果需要解除此种领养关系并重新收回孩子的监护权,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条件:
首先,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需达成共识,且这种共识能够得到妥善的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其次,如果养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那么解除领养关系的决定还需要征得他们本人的明确同意。
最后,倘若收养人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出现虐童、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送养人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领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收养的孩子找到亲生父母了怎么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生身父母并不能随意索取或领回已经由他人依法领养的孩子。
一旦养育关系确立,则养子与其亲身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随之消除。
如若希望解除已有的养育关系并领回孩子,必须符合以下特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共同达成协议,方可解除此种关系;
其次,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应征询其个人意愿;
最后,如果收养人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送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养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亲生父母都不可擅自索回已由他人依法领养的孩子;
同时,在养育关系建立之后,养子女与其生身父母以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便会因此而终止或消失。如果需要解除此种领养关系并重新收回孩子的监护权,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条件:
首先,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需达成共识,且这种共识能够得到妥善的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其次,如果养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那么解除领养关系的决定还需要征得他们本人的明确同意。
最后,倘若收养人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出现虐童、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送养人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领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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