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
房地产业主有权行使解约权。在经过与购房人士详细磋商并达成共识后,若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或延期履行主要债务超过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执行;又或是因逾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甚至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达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开发商能否更改商品房设计
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得到规划审批以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自行变更商品房的整体规划和具体设计。
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来制定,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严格的审核与批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载入与购房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
在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任何关于规划、设计的调整都应当遵循严谨的程序,不得随意进行。
若确实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修改,则必须在获得规划部门的正式批准之后才能实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业主有权行使解约权。在经过与购房人士详细磋商并达成共识后,若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或延期履行主要债务超过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执行;又或是因逾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甚至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达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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