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毒品犯罪的罪行共计十二项之多,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涉及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各类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对于那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四,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行为,将被认定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五,对于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六,对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七,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八,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九,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十,对于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十一,对于容留他人在自己场所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后,对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毒品犯罪的死刑标准
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对被告判处死刑:
(1)如涉嫌参与毒品犯罪集团、充当该团伙的首脑角色、使用武力以保护其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执法人员的检查或拘捕进行恶意抵抗、甚至参与到跨国贩毒交易这样的重大犯罪行为中的;
(2)毒品数量达到了关于死刑处罚的实际管控数量标准,并且此人还存在着再次染指毒品犯罪、累犯不改、引诱未成年人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毒品,或是向青少年销售毒品之类的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加重惩罚的情节;
(3)毒品数量触及到了实际管控的死刑数量标准,同时这名被告还存在多次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众多人员进行毒品贩运,以及诱惑和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或者是在戒毒监管场所进行毒品贩卖,又如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毒品犯罪,或是犯罪习性极强、一贯作案的主犯等等情节恶劣者;
(4)毒品数量也符合实际管控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嫌疑人依然存在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情节;
(5)毒品数量虽然超过了实际管控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过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或者酌情考虑的减轻处罚情节时。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毒品犯罪的罪行共计十二项之多,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涉及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各类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对于那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四,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行为,将被认定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五,对于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六,对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七,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八,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九,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十,对于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十一,对于容留他人在自己场所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后,对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