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收养手续后的如何解除
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亦或是前往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而所谓的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即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养者与送养者或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解除了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的真实性鉴定的法定程序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收养行为,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且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正式生效。
若未按照此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则该收养行为并不具备法定效力,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和维护,亦视为无效之举。
因此,收养事宜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确保符合法定要求,以保障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支持与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亦或是前往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而所谓的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即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养者与送养者或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解除了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的真实性鉴定的法定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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