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手续后的如何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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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办收养手续者,可法律解除或到民政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按法律法规,对收养与送养或与被收养者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鉴定的法定活动。
未办理收养手续后的如何解除

一、未办理收养手续后的如何解除

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亦或是前往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而所谓的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即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养者与送养者或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解除了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的真实性鉴定的法定程序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收养行为,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且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正式生效。

若未按照此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则该收养行为并不具备法定效力,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和维护,亦视为无效之举。

因此,收养事宜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确保符合法定要求,以保障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支持与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亦或是前往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而所谓的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即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养者与送养者或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解除了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的真实性鉴定的法定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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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3、案件承办人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解除同居关系的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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