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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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但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行政机关可展开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意见。尽管如此,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较低,一般仅涉及调查和听取意见环节。
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吗

一、行政复议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而是选择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提出相应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专门负责法制事务的部门认为情况特别而有需要,那么行政机关则有权对相关组织及个人展开调查,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的意见。

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然较低,通常只涉及到调查和听取各方意见这两个环节。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行政复议开庭吗

在现代法律规范中,行政复议并不需要经过庭审环节得以审理解决。

通常情况下,仅有由法庭组织的公开或非公开庭审才能够完成此项任务;

然而,对于行政复议而言,其上级主管行政机构或者同级别政府部门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者,因此他们自身并无权利和能力开庭审理相关事项。

行政复议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它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不服特定行政行为时,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查请求的权利,以此来审查所挑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而是选择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提出相应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专门负责法制事务的部门认为情况特别而有需要,那么行政机关则有权对相关组织及个人展开调查,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的意见。

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然较低,通常只涉及到调查和听取各方意见这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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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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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吗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但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行政机关可展开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意见。尽管如此,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较低,一般仅涉及调查和听取意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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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收到了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庭审程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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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吗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但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行政机关可展开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意见。尽管如此,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较低,一般仅涉及调查和听取意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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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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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用开庭吗
行政复议不是法庭审理,而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政府进行书面审查,旨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可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提出复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做出公正裁决,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自我救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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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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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之前申请的行政复议已经开庭了,可是在庭审的过程中,我怕出岔子,所以想做的最好,请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庭审要领会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一、《庭审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行政复议庭审程序,解决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指出“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以书面方式审理为主,但当案情较为复杂时,为了复议结果的公正,就需要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涉及案件的第三人通过庭审的方式,通过互相陈述、证据申辩等方式理清案件主线,弄清事情原委。但相关的法律并未对庭审的过程作出详细的阐述,因此参照法律规定,结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出台《庭审办法》对规范行政复议庭审程序,解决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有着重要作用。
  
(二)是落实行政复议复议委员会工作试点,打造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全市典范的需要。在落实试点的过程中,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整套行政复议庭审制度,而《庭审办法》是促进建立一整套行政复议庭制度系统的关键。通过以《庭审办法》为主线,建立《案件受理办法》《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办法》、《案卷保管办法》等,逐步将行政复议庭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让埇桥区无论从硬件设施建设还是制度建立方面都能成为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典范。
  
二、《庭审办法》起草过程
  埇桥区在被列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试点后,充分认识到建立完善的庭审制度对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于是法制局立即组织《庭审办法》撰写小组,积极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参考广州上海等先进地区行政复议庭审的相关规定,广泛征求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的意见后,起草了该《庭审办法》。
  
三、《庭审办法》的主要内容
  《庭审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庭审办法》第三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案情复杂、疑难的;
  
2、社会影响较大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的;
  
4、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
  
(二)创新了行政复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方法。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庭审办法》第六条指出“行政复议庭组成人员由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名册中选定,具体办法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三)建立了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三项制度。
  
1、公开审理、允许旁听制度。《庭审办法》第十二条指出“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并根据行政复议庭场地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旁听人数;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旁听。”
  
2、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制度。《庭审办法》第十四条指出“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当场进行处理。”
  
3、合并开庭审理制度。《庭审办法》第十八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
  
(四)规定了庭审程序及庭审纪律。《庭审办法》第十九条对庭审的整个过程作出详细的规定,《庭审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庭审过程的纪律进行了说明。
  行政复议原则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庭审方式审理。换而言之,开庭审理不是必经程序。《庭审办法》虽然没有对行政复议案件强制要求必须开庭审理,却表明了埇桥区政府支持行政复议庭审的态度。《埇桥区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的出台,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开庭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不断促进行政复议程序的规范、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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