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有什么关联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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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双方对同一事实提供相反证据且均不足以推翻对方时,法院应综合案情,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证明力较大的一方。
本证与反证有什么关联

一、本证与反证有什么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事件分别出示反面证据,然而均无法充分反驳对方所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对其中一方所提举证据的证明力度与另一方进行相对比较,进而对证据证明力更为显著的一方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是什么

本证与反证,主要依据其与证据及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联性来进行区分。

所谓“本证”,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实其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相较之下,“反证”则是指无需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对方所主张事实并不属实的证据。

关于这两者的区别如下:

首先,举证人是否具有举证责任明显存在差异。

对于本证的提交者而言,他们担负着举证责任,所提出的证据属于本证;

然而,另一方则无主动举证之义务,可直接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展开反驳,表现形式为反证。

其次,本证与反证的实际功能也有所不同。

本证的主要目的是使司法机构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产生明确且坚定的信任,进而加以认可;

反之,反证的主要功能则在于使原本由本证证明的事实得到质疑,导致法院无法对此作出确认。

第三,双方对提交证据的具体要求亦有所差别。

本证的提交方需遵守法律定下的规定,通过举出本证以证明相关事实,若未履行此项义务,法院将有权不作认定。

因此,他们有必要积极主动的提出本证。

然而,对于反证的提交方而言,虽然法律同样未强制规定其必须提出反证,但其仍可选取拿出反证,从而使法官对本证产生怀疑,亦可不举证,交由法官对本证真相进行审查核实。

最后,本证和反证在证明力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举出本证需强力证明某一事实为真,而反证只需达到影响法官对该事实的评估或判定即可。

换言之,本证不仅应足够使法官信服该事实成立,否则如遭反证冲击,便须采取补充举证等方式继续证明该事实,或者宣布放弃本证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事件分别出示反面证据,然而均无法充分反驳对方所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对其中一方所提举证据的证明力度与另一方进行相对比较,进而对证据证明力更为显著的一方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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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由私法确定的关于私人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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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归纳起来,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但是,它们也可以特定化,对人类有使用价值,而且能够为人所控制,所以它们属于广义的物,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发行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作者发表权和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最后,因其客体的无形性质,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

3)消费者利益。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它们是无形的。值得注意的是,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它一方面赋予作者复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两部分、科学作品,其主体是文化创作者,而后者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商业领域中的成就,其主体是技术创作者和商业经营者。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再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上体现得尤其充分,时间性,一般物权原理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保护它们并不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或者劳动投入的收益。所以,例如地域性。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仍具有较突出的相对性,其各项法律在以民事实体法为主的同时,还包括行政法,可简称为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其中前者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是准物权,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从理论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属性,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不过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一个例证而已,例如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它们都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冲淡了著作权作为文化产权的色彩,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了、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新客体同时具备作品和工业技术成果的双重属性。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它视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之作了专门规定。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客体。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经营经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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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地方治安法规;犯罪则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满足了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危害程度上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危害程度上的差异,危害等级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等级略低,对公民及其社会造成的损害还处于“可以原谅”的程度,危害情节较为轻微,一般可以以治安拘留的形式加以教育和处罚,以促其警醒和改正。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均在较为严重以上,属于最高的违法“等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刑罚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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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地方治安法规;犯罪则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满足了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危害程度上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危害程度上的差异,危害等级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等级略低,对公民及其社会造成的损害还处于“可以原谅”的程度,危害情节较为轻微,一般可以以治安拘留的形式加以教育和处罚,以促其警醒和改正。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均在较为严重以上,属于最高的违法“等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刑罚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有本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是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地方治安法规;犯罪则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满足了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危害程度上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危害程度上的差异,危害等级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等级略低,对公民及其社会造成的损害还处于“可以原谅”的程度,危害情节较为轻微,一般可以以治安拘留的形式加以教育和处罚,以促其警醒和改正。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均在较为严重以上,属于最高的违法“等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任何一个国家,刑罚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担保与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解答:本担保是对主债务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本担保的担保,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反担保人向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相关法律知识: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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