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它们的联系是: 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
(二)区别
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 60 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3.从劳动内容上看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内容随时进行调整。在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一般要求劳务方提供的劳动的内容是固定的,如果劳动内容发生变化,而在劳动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要重新约定。因此,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行为。
4.从法律适用上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5.从处理争议程序上看劳动关系争议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经劳动仲裁的案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一般通过协商解诀,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外,还有其他法定义务,如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在劳务关系中,用工方除支付报酬外,只需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劳务关系中,劳务者不用遵守用工方规章制度,也不受用工方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过程中的风险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务者受到意外伤害,则要看双方是怎样约定的,一般是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来解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 而在劳务关系中,不必遵守上述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自行约定。
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在法律适用纠纷处理方面以及工资待遇方面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说都是雇主与被雇佣对象之间的关系,但劳动关系的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务关系则没有这个要求,只要双方平衡好财产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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