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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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租赁合同诈骗中,犯罪者故意制造虚假信息,非法占有财产。当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通常三至十万元),公安机关将立案。但立案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一、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的普遍情形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在签署及执行汽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刻意制造虚假情况以及掩盖实际真相,从而从受害者手中获取不法财产,一旦其所骗取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个标准是三万元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利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1.双方协商。

合同主体之间的纷争发生时,应以平等、友善为前提,通过彼此谅解和相助,共同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无疑是最理想且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2.第三方调解。

倘若双方仍然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他们有权请求相关组织或者独立机构进行调解工作,如若其中有任何一方向国营单位求助,其上级领导部门将会依规介入调停事宜。

3.仲裁机制。

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由于无法达成共识而不希望调解的话,可以依据现有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所签署的仲裁协议,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4.法律诉讼途径。

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设定仲裁条款,同时事后也未能达成相应的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庭,由法官做出适当公正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的普遍情形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在签署及执行汽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刻意制造虚假情况以及掩盖实际真相,从而从受害者手中获取不法财产,一旦其所骗取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个标准是三万元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利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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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
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三、两者的基本界限是:(
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
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
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扩展资料:
一、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ZI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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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故意利用汽车租赁还对他人进行诈骗了,从他们手上给得到六万元了,事情曝光了,发小没逃跑就被逮住了,现在要做辩护了,租车诈骗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担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被告人纪洪涛年仅20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李某某是物业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的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主犯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中交代:“李某某说你这不是骗人吗,我不干。”而且李某某没有取得一分的赃款,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从被告人李某某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就表示“我错了,法律意识差,应该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惧怕领导,怕失掉工作对其妥协,这样就把别人给坑了、害了!”
被告人李某某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随叫随到,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深刻反省,现在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可见,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李某某应为胁从犯。
1、本次合同诈骗案件的卷宗材料看,此次整个从准备购房合同书、购房票据的整个过程都是被告人张某某在主导、安排每一个角色,让王某某冒充财务人员、李某某冒充销售经理、齐亮冒充抵押房屋的房主。被告人李某某不想干了,张某某又强行命令李某某说:我在澳门赌博输钱了,债主追债,你就冒充沈阳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帮我和沈阳市大东区信利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人签订泰尔国际认同合同,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办案人员问:王某某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按你说的去做?张某某答:我是业委会主任,是王某某的领导,他怕我,所以不敢问。办案人员问:你讲一下李某某主观上是否知晓你骗取欠(钱)款意图?被告人张某某答:……李某某知道我让他做的事情是犯罪,他碍于我是业主委员会主任(面子),他去做了。李某某的笔录,问:你为什么要帮张某某冒充领导?答:因为我在他手下打工,怕失业。并且张某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李某某和王某某上班、上岗的工作时间上,而不是选择其他时间。
2、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几起诈骗案中始终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上看,2015年2月5日张某某单独实施第一起诈骗,骗取白刚、熊一90万元;2015年6月29日张某某威胁王某某进行第二起诈骗,骗取赵宝33.25万元;2015年7月20日张某某胁齐亮、王某某、李某某实施第三起诈骗,骗取240万元,都是由张某某谋划、主导诈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事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然而李某某只是在上班的当日,事先没有任何准备,只是一味的听命张某某的安排(不干都不行),被动的在张某某威逼下配合其实施诈骗。
(四)从诈骗罪的犯罪的结果上来看,李某某没有获得一分钱,也没有想获取钱财的故意。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本案张某某骗取的240万元的钱款全部由其本人取得,也全部由张某某本人挥霍;又如张某某说: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结果正是如张某某所说240万元全部归张某某取得和所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想取得过一分钱,因本身就不想干,所以李某某实际也是没有获得任何钱财,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予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李某某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李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纪洪涛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对于骗取的赃款一是没有参与分配、二是没有获得一分的赃款、三李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没有想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主观恶性。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只是惧怕被告人张某某,不得不服从张某的安排和命令。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冒充销售经理时,李某某说不干了,但是张某某且是强行命令说:“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明知是诈骗,是违法行为,确是非得逼迫李某某必须做,不干都不行,可见被告人张某某此人是多么的蛮横霸道。李某某说不干了,就是证明其没有想占有他人欠款的目的,主管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恶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更是没有取得该赃款。
三是,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表示忏悔。被告人李某某的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年仅29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骗取的钱财,就不是犯罪,与自己没有关系。但是,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没有分得赃款、没有参与分配,也不是本案的主犯,是迫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威逼之下、惧怕张某某,加上妻子刚怀孕、还要还房贷,怕失业,因为张某某是领导,不得不听命于他的安排,完全是在张某某的胁迫下才冒充了销售经理。综上事实和情节,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没有主观恶意、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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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及有效的担保证件。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以上是汽车租赁合同相关条例和相关责任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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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协议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 (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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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协议模板
根据《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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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汽车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 (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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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汽车租赁,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有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机动车驾驶服务,礼仪服务,汽车上牌服务,日用杂货、汽车饰品、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一.基本解释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二.基本简介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将买车、养车的包袱全丢给汽车租赁,而把主要财力和精力放在自己的主业上,这是当今国际跨国流行的做法。据统计,一年下来,像桑塔纳2000这样的普通车,购车要比租车多花费10000元修理费,即以租车代替买车,成本就可以下降3成。另外,租车还为企业节省一笔管理成本,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企业管理上“成本可控”理念认可——采用租赁,随时可以调整开支,风险小,灵活性强,是降低成本的最好办法。那些对中国地方性法规制度不熟悉的商家可以减少诸如汽车上牌、年检、缴费、违章事故的处理等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租车族还可以自由地选择租赁汽车的品牌,从经济型车到高档车,所有汽车均有完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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