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顺路接单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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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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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若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合法规或正义原则,投保者、被保人或受益人可在三年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准备起诉状副本,明确原告信息、被告保险公司资料、诉讼请求及理由、相关证据。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私家车顺路接单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一、私家车顺路接单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通例中,若保险公司所作出之理赔决定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正正义原则,那么作为投保者、被保人或是受益人,您有权依照如下规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1.务必确保在诉讼时效失效期限内发起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时长通常为三年,且其计算起点为权益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

2.请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于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前,需按照被告方的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状中应明确记载以下各项事宜:

(1)原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企业信息(如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例如要求重新进行理赔或补充赔偿等。事实与理由部分应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4)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私家车顺路带人,合法吗

私家车辆在平常情况下顺道搭载他人是合法的做法,然而这需依循当地的相关地方法规进行判定,有一些区域明确制定了关于顺道载客的次数限制,一旦超出该限制便有可能视为非法行径。

法律方面对于顺风车并未订立明文禁止性的条款。

然而,若涉及到收费行为,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例中,若保险公司所作出之理赔决定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正正义原则,那么作为投保者、被保人或是受益人,您有权依照如下规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1.务必确保在诉讼时效失效期限内发起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时长通常为三年,且其计算起点为权益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

2.请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于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前,需按照被告方的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状中应明确记载以下各项事宜:

(1)原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企业信息(如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例如要求重新进行理赔或补充赔偿等。事实与理由部分应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4)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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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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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顺风车保险拒赔如何起诉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之后,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来确定具体的时长:人身意外险等人身保险,自知悉事故之日起五年内可索赔;财产及责任保险,两年期限。起算点皆为事故明确或应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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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法院不接受法官回避申请,当事人有权拒出庭吗
[律师回复]
1、不能拒绝出庭。如果不出庭,是原告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是被告的,缺席判决。
2、不接受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一定有他的理由。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臆想的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或者是道听途说,没有任何证据。经过查明,拒绝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如何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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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顺风车保险拒赔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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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该怎样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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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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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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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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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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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顺路单保险拒赔吗
上下班单向行驶出险,需核实是否属保险责任。遭拒赔可投诉至保险监督部门或法院。注意理赔期限,车辆修复后三个月内须提交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益。及时行动,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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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法官可以拒绝回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但回避申请要符合规定。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此外,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要求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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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顺风车保险赔不赔
对于该问题,保险公司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查事故方的保险投保情况,包括种类等。责任认定书非唯一依据,保险公司确认所有条件满足后,方可公正赔偿。需综合考量,确保决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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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顺义的车可以直接过户到唐山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需要是国五排放的二手车,才可以申请过户到唐山办理落户上牌。  双方当事人应当一起到北京顺义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再由受让方到河北唐山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需要车辆到场,车辆手续证件齐全,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检合格。需要双方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当事人出示在本地的居住证。  参考资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经国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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