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信用卡担保人,被担保人未还款,我应承担何责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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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担保中,担保人面临连带责任,需在借款人违约时代偿。常见类型有连带责任担保(即立即承担还款责任)和一般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在特定条件下的才负责)。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可在债务人无财产执行后拒绝;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担保人直接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保护贷款权益。
作为信用卡担保人,被担保人未还款,我应承担何责

一、作为信用卡担保人,被担保人未还款,我应承担何责

身为担保方,在贷款业务中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时,身为担保人的责任便是为其赔偿相应金额。

贷款担保类型的选择上,通常会存在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两种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中对于担保责任的具体承诺条款。

1.一般保证是最为普遍见到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承担责任。

但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就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借款需求之前,作为保证人的主体有权拒绝承担该项责任。

2.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通常指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实质性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权益不受损害。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无力按时还款怎么做

首先,作为一名信用卡持有者,当您因遭受失业、病痛或者遭遇突发事件而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账单时,建议您尽早与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取得联络,向他们阐明自身当前的财务状况,明确表示您并非有意拖欠账款,同时递交申请,请求给予期限上的适度延长及利率优惠政策。

其次,基于持卡人对于自身问题的主动呈报以及过去良好的信用纪录,大部分银行通常会愿意配合延期付款,并与您共同制定双方均可接受的还款方案、延迟时间限度、利息减免情况、每月应还金额等具体细则。

如此积极主动地与银行进行沟通,且已经获得银行对延期还款申请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无需面临不良记录的记录,但请务必牢记,今后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身为担保方,在贷款业务中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时,身为担保人的责任便是为其赔偿相应金额。

在贷款担保类型的选择上,通常会存在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两种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中对于担保责任的具体承诺条款。

1.一般保证是最为普遍见到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承担责任。

但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就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借款需求之前,作为保证人的主体有权拒绝承担该项责任。

2.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通常指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实质性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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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人怎样解除担保
担保人一般不能单方面取消担保,但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或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由担保额行使担保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或者通过主债权债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来取消担保。若是依旧不知道担保人怎样解除担保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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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
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所以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一、抵押登记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以往,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实际已经改变了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新的《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所以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合同的签订与责任承担
1、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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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未约定付款时间怎么
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货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为货款的交付期限。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收货之日,一般以买受方签字接货单为准,或者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为准。
三、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怎么办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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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到期怎么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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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履行合同怎样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履行合同怎样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未约定付款时间怎么
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货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为货款的交付期限。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收货之日,一般以买受方签字接货单为准,或者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为准。
三、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怎么办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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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未约定付款时间怎么
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货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为货款的交付期限。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收货之日,一般以买受方签字接货单为准,或者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为准。
三、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怎么办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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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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