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内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婚姻内债务的界定,应当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处理,应本着夫妻同舟共济之精神,共同承担偿还之责;
反之,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之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立负担,另一方无需负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且达成共同意志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夫妻共同债务可概括为四大类别:
(1)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项,例如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置办居住所需硬件设施所产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之债等等;
(2)夫妻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保护未成年人等相关债务;
(3)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从事合法的文化教育娱乐及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用于支付合理必要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亦在此例;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收支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离婚之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是财产归属权利人各有所得,可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如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交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其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且超出现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指向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的债务、未经对方首肯私自投入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享共同生活的债务、因个体实施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务等等。
此外,夫妻一方在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违法活动中所负担的债务,若第三方向人民法院主张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将果断予以驳回支持。
然而,若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过程中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也商定债务各自负担,此时,夫妻中的某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方对该约定已知悉者,将以所负债务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
若第三方对此约定不知情,但所述债务又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第三方仍然有权请求夫妻共同偿还所负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内债务怎么处理
关于婚姻内债务的界定,应当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处理,应本着夫妻同舟共济之精神,共同承担偿还之责;
反之,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之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立负担,另一方无需负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且达成共同意志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夫妻共同债务可概括为四大类别:
(1)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项,例如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置办居住所需硬件设施所产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之债等等;
(2)夫妻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保护未成年人等相关债务;
(3)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从事合法的文化教育娱乐及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用于支付合理必要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亦在此例;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收支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离婚之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是财产归属权利人各有所得,可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如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交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其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且超出现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指向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的债务、未经对方首肯私自投入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享共同生活的债务、因个体实施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务等等。
此外,夫妻一方在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违法活动中所负担的债务,若第三方向人民法院主张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将果断予以驳回支持。
然而,若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过程中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也商定债务各自负担,此时,夫妻中的某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方对该约定已知悉者,将以所负债务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
若第三方对此约定不知情,但所述债务又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第三方仍然有权请求夫妻共同偿还所负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婚姻内债务的界定,应当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处理,应本着夫妻同舟共济之精神,共同承担偿还之责;
反之,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之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立负担,另一方无需负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且达成共同意志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夫妻共同债务可概括为四大类别:
(1)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项,例如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置办居住所需硬件设施所产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之债等等;
(2)夫妻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保护未成年人等相关债务;
(3)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从事合法的文化教育娱乐及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用于支付合理必要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亦在此例;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收支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离婚之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是财产归属权利人各有所得,可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如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交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其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且超出现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指向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的债务、未经对方首肯私自投入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享共同生活的债务、因个体实施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务等等。
此外,夫妻一方在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违法活动中所负担的债务,若第三方向人民法院主张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将果断予以驳回支持。
然而,若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过程中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也商定债务各自负担,此时,夫妻中的某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方对该约定已知悉者,将以所负债务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
若第三方对此约定不知情,但所述债务又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第三方仍然有权请求夫妻共同偿还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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