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若以其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此房产应不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而被认为是其个人所有之物。
只要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前,且买卖合同已得到实质执行,该房产经独立注册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便应当将其作为预置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就如同对于夫妻关系成立前一方所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办理了相应贷款业务,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的共同收入进行偿还贷款,直至房产最终得以完成并登记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
当夫妻双方决定选择离婚之时,法院通常会判定该房产为登记方独有的财产。
然而,由夫妇二人次年共同还款支付的相关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该视为双方的共享财产。
在此情况下,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做出合法有效的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买房是否属会于共同财产
关于在婚前购买房产是否构成共同财产的认定,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是在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那么此房产则被归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并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其次,如果在婚前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将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若是在婚前购房,之后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偿还贷款的那部分开支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升值收益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居的另一半有权向法院主张给予他们一半的数额作为补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婚前财产是不可与共同财产混淆的,因为它是明确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关于如何确定一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点在于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婚前继承了一份遗产,尽管这份遗产是在婚后进行分割,并且得益于婚后的实际得到,但是所有权却是基于婚前已取得的事实,因此我们应该将其确认为该一方的婚前财产。
再者,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在婚后转换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事前有过书面约定或其他协议另行声明。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过去所存在的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若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以及房屋及其他具有重大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这样的规定,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予以删除。
如果两位新人希望在结婚前对财产归属有所明确的规划和约定,那么可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形式来处理这一问题。
通过婚前协议,我们不仅可以对各自在婚前所拥有的私人财产进行清晰的梳理和规划,也能对未来婚姻生活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合理的规定。
当然,这样的协议内容必须要明确、具体,以房产这样较为重要的财产为例,我们在约定涉及房产的相关内容时不仅需注明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还要能明确指向和说明财产的定性、数量、价值、所属权等方面,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若以其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此房产应不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而被认为是其个人所有之物。
只要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前,且买卖合同已得到实质执行,该房产经独立注册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便应当将其作为预置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就如同对于夫妻关系成立前一方所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办理了相应贷款业务,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的共同收入进行偿还贷款,直至房产最终得以完成并登记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
当夫妻双方决定选择离婚之时,法院通常会判定该房产为登记方独有的财产。
然而,由夫妇二人次年共同还款支付的相关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该视为双方的共享财产。
在此情况下,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做出合法有效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