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婚前购买的门面过后租金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种理解源自对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房地产所获得收益的考虑。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抚恤金、工资薪酬、奖金补助、劳务报酬、各类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回报、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同样也涵盖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且支付了首付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是这个负担主要是基于他或者她的个人财产实现的,之后夫妇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那么,在婚姻解体之时,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便需要由当事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做明确的界定。若无法达成共同的理解和共识,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定该房产权属于那位曾经支付过首付款以及办理贷款的配偶,而对于未偿还完毕的那部分贷款,也将被看作是那位登记人的个人债务。在夫妻感情破裂从而面临离婚情况下,除了未偿还的贷款之外,那些大家共同努力偿还的贷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同样应当视为一种共同财产,并且在离婚时,应当由那位已经登记产权的配偶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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