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财产通常包括哪些项目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财产划分方面,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将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均等分配;
而对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则通常归其个人所有。
(2)当夫妻两人因生活需求而分居两地,且共同拥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时,分割时将按各自主管及使用权归属;
对于存在较大差异的那部分差额,由获得较多财产的那位当事人以与其该差额相当的资产相抵来补偿另一方。
(3)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已登记为结婚对象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按传统风俗给付了彩礼的,或者在婚前给付的行为致使给付款人陷入生活困境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4)若一方当事人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参与他人的合伙经营活动,那么其入伙的财产可归属于该当事人所有,而分获入伙财产的该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针对那些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业或种植业等夫妻共营项目,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应当顾及到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算处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仅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的分割和处理即可。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a)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或津贴;
(b)生产、商业性质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d)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到的财产;
(e)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性的费用,该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f)一方向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h)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财产通常包括哪些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财产划分方面,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将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均等分配;
而对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则通常归其个人所有。
(2)当夫妻两人因生活需求而分居两地,且共同拥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时,分割时将按各自主管及使用权归属;
对于存在较大差异的那部分差额,由获得较多财产的那位当事人以与其该差额相当的资产相抵来补偿另一方。
(3)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已登记为结婚对象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按传统风俗给付了彩礼的,或者在婚前给付的行为致使给付款人陷入生活困境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4)若一方当事人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参与他人的合伙经营活动,那么其入伙的财产可归属于该当事人所有,而分获入伙财产的该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针对那些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业或种植业等夫妻共营项目,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应当顾及到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算处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仅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的分割和处理即可。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a)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或津贴;
(b)生产、商业性质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d)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到的财产;
(e)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性的费用,该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f)一方向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g)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h)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财产划分方面,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将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均等分配;
而对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则通常归其个人所有。
(2)当夫妻两人因生活需求而分居两地,且共同拥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和使用时,分割时将按各自主管及使用权归属;
对于存在较大差异的那部分差额,由获得较多财产的那位当事人以与其该差额相当的资产相抵来补偿另一方。
(3)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已登记为结婚对象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按传统风俗给付了彩礼的,或者在婚前给付的行为致使给付款人陷入生活困境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4)若一方当事人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参与他人的合伙经营活动,那么其入伙的财产可归属于该当事人所有,而分获入伙财产的该方当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针对那些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业或种植业等夫妻共营项目,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应当顾及到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算处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仅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的分割和处理即可。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a)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或津贴;
(b)生产、商业性质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d)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到的财产;
(e)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性的费用,该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f)一方向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g)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h)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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