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归属问题,能否成为夫妇二人的共有人产,这要视乎投资情况与房产证书登记状况而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的详细阐述: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1)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采购的房产,倘若双方对此未达成任何明确约定,即便房产证书上仅仅填写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仍然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2)在新人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起,如果新人们的父亲或母亲自愿提供首付款资助购买房产,那么婚后夫妇们共同承担的购房贷款以及为了房屋装修所付出的相关费用,都将被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时,他们有权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对于对方父母之前的出资部分,则需要依据当时的具体协商决定如何处置。
(3)当双方父母都自愿出资为这对新人购买不动产后,尽管权属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这处不动产仍可以认定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2、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少数情况可能会发生):
(1)婚后,如若某一方的父母主动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并在权属登记时填写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应当认为只是针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这处不动产应被划分归属于夫妻中的一方作为私人财产所有。
(2)如果夫妇双方打算以共同财产向各自的父母购买不动产,并在父母的名字下方办理权属登记,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属于父母,在面临离婚时,它们并不属于夫妻财产范围内,无法进行分割。
但是,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夫妇们可以将这些资金视为债权,要求对方返还类似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房屋系由夫妇两人携手购置并且所购得者被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那么毫无疑问这便是夫妻俩共有的房地产,无论所有权证书究竟记载着谁的名字,它们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两位共同所有,并通常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
我们知道,当两个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他们可能会接受来自其中一位亲生父母的资助,以便为他们的新家庭购置不动产,而若此笔资金最终被转移到出资那一方的子女名下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明,则可以被视作仅限于对其自身子女的馈赠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将此类不动产认定为该次婚姻中某一方的私有财产。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由这对新人的双方父母联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相关所有权证明被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我们就应该认识到,这类不动产可以被理解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所分享的共有物,只要当事人没有另行协商过其他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归属问题,能否成为夫妇二人的共有人产,这要视乎投资情况与房产证书登记状况而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的详细阐述: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1)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采购的房产,倘若双方对此未达成任何明确约定,即便房产证书上仅仅填写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仍然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2)在新人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起,如果新人们的父亲或母亲自愿提供首付款资助购买房产,那么婚后夫妇们共同承担的购房贷款以及为了房屋装修所付出的相关费用,都将被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时,他们有权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对于对方父母之前的出资部分,则需要依据当时的具体协商决定如何处置。
(3)当双方父母都自愿出资为这对新人购买不动产后,尽管权属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这处不动产仍可以认定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2、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少数情况可能会发生):
(1)婚后,如若某一方的父母主动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并在权属登记时填写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应当认为只是针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这处不动产应被划分归属于夫妻中的一方作为私人财产所有。
(2)如果夫妇双方打算以共同财产向各自的父母购买不动产,并在父母的名字下方办理权属登记,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属于父母,在面临离婚时,它们并不属于夫妻财产范围内,无法进行分割。
但是,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夫妇们可以将这些资金视为债权,要求对方返还类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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