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算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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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是犯罪,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威胁算犯罪吗

一、威胁算犯罪

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是犯罪,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威胁算犯罪吗?

倘若您自觉在威胁他人以及破坏社会秩序方面的行径属于尤为恶劣情形者,那么毫无疑问这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

一般的法律后果便是法院会以寻衅滋事罪做为最终裁决,并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

具体来说,如果存在如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等行为且情节严重到足以危害社会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此类寻衅滋事行动也将面临同样的刑期把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等的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是犯罪,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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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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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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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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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威胁胁迫他人算犯罪吗
威胁恐吓他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威胁恐吓他人是违法的,如果是符合定罪标准的情况下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遇到朋友威胁胁迫他人算犯罪吗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朋友威胁胁迫他人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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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以自杀相威胁而参与犯罪者是从犯还是胁从犯?
[律师回复] 今年二月,我们在审查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时,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主犯以若不参与抢劫他就要自杀相威胁,迫使两名犯罪嫌疑人参与了抢劫犯罪。在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应该认定为从犯还是胁从犯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并引出了一个如同本文题目所列的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了便于认识这个问题,特将基本案情简要介绍如下:  2002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瑞提出抢劫一辆出租车去兰州。徐金元、高某(属未成年人,名字隐去)均不同意。王瑞便对徐、高二人说,若不同意抢车,他就要自杀。徐金元、高某二人再未反对。随后,王瑞、徐金元、高某到庆城县汽车站,租了一辆夏利轿车。因王瑞当天饮酒,上车后便昏睡,一路未醒。王瑞怀揣的为抢劫准备的菜刀露出,被徐金元看见后藏匿。约5时许,到达西峰。王瑞埋怨徐金元在途中没有叫醒他而错失抢车的机会。随后王瑞又租乘杨某驾驶的红色奥拓车。在车上,王瑞提出抢劫该车,徐金元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表示同意。当车向南行至西峰区肖金镇南S202线158M+230M处时,王瑞以上厕所为名,让司机杨某停车,车还未停稳,王瑞随即用黑色皮裤带勒住杨某的颈部。杨某奋力反抗,挣脱,打开车门往外跑时,王瑞、徐金元、高某将杨某向车内拉,杨某拼命挣扎逃脱。王瑞驾车带徐金元、高某逃跑,途中轿车翻落路边,轿车报废。  在讨论徐、高二人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时,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应当认定徐、高二人为胁从犯。理由是,主犯王瑞对徐、高二人的确实施了威胁行为,徐、高二人对实施抢劫犯罪不是完全愿意的,符合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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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迫的特征。  我同意
第一种意见,即认为徐、高二人是胁从犯。  对“胁迫”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从我看到的一些《刑法学》教科书上的学理解释看,《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对主犯以自杀等损害自己利益相威胁,是不是《刑法》规定的“胁迫”,教科书上都未提及。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胁从犯都是被胁迫者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本案主犯对徐、高二人的胁迫有其特殊性。  尽管如此,我认为,胁从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参与犯罪不是完全愿意的。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威胁,是以侵害被威胁者的利益进行威胁,还是以侵害威胁者自身利益相威胁,不影响威胁实事的存在,只要被威胁者的确是不太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因受到威胁而参与了,就应当认定为胁从犯。事实上,徐、高二人在王瑞提出抢劫出租车时均表示不同意,只是由于受到王瑞的自杀威胁才勉强同意的,在乘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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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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