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和“包修”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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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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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修服务是商家为消费者商品提供的售后保障,尤其在电子电器等产品中重要,特定期限内除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问题外,免费维修由生产商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分保修和包修:包修期内消费者无需支付维修费用,生产者负责修理、调换或退货;保修则是生产商对产品的维修承诺,可能涉及部分费用,但法律对其收费与否无明确规定。保修与包修虽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
“保修”和“包修”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一、“保修”和“包修”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保修服务乃商家售予消费者商品之时所提供之售后保障措施。

其主要在电子电器制品、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及建筑工程产品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此处所述包修,是指在特定期限(“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自身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之外,用户在进行维修过程中可以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所有相关维修服务均由生产商承担并予以完全免费提供。

关于保修与包修之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针对国家立法机构规定抑或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设定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商品,生产者应负责承担相应的修理、调换甚至退货责任。

如在保修期限内,经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生产者应负责进一步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还原品。

据此,保修与包修虽仅一字之差,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包修期内,产品购买后在需要维修时,消费者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然而保修却并非如此,其仅仅代表生产商应对产品负责承担维修的承诺,具体情况可能包括需缴纳部分修理费用,亦可能无需缴纳费用。

然而,无论是否付费,在法律层面而言,保修收费与否并无明确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修”和“包修”有什么区别

保修服务乃商家售予消费者商品之时所提供之售后保障措施。

其主要在电子电器制品、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及建筑工程产品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此处所述包修,是指在特定期限(“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自身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之外,用户在进行维修过程中可以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所有相关维修服务均由生产商承担并予以完全免费提供。

关于保修与包修之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针对国家立法机构规定抑或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设定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商品,生产者应负责承担相应的修理、调换甚至退货责任。

如在保修期限内,经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生产者应负责进一步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还原品。

据此,保修与包修虽仅一字之差,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包修期内,产品购买后在需要维修时,消费者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然而保修却并非如此,其仅仅代表生产商应对产品负责承担维修的承诺,具体情况可能包括需缴纳部分修理费用,亦可能无需缴纳费用。

然而,无论是否付费,在法律层面而言,保修收费与否并无明确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修服务乃商家售予消费者商品之时所提供之售后保障措施。

其主要在电子电器制品、交通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及建筑工程产品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此处所述包修,是指在特定期限(“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自身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之外,用户在进行维修过程中可以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所有相关维修服务均由生产商承担并予以完全免费提供。

关于保修与包修之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针对国家立法机构规定抑或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设定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商品,生产者应负责承担相应的修理、调换甚至退货责任。

如在保修期限内,经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生产者应负责进一步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还原品。

据此,保修与包修虽仅一字之差,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

在包修期内,产品购买后在需要维修时,消费者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然而保修却并非如此,其仅仅代表生产商应对产品负责承担维修的承诺,具体情况可能包括需缴纳部分修理费用,亦可能无需缴纳费用。

然而,无论是否付费,在法律层面而言,保修收费与否并无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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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服务是商家为消费者商品提供的售后保障,尤其在电子电器等产品中重要,特定期限内除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问题外,免费维修由生产商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分保修和包修:包修期内消费者无需支付维修费用,生产者负责修理、调换或退货;保修则是生产商对产品的维修承诺,可能涉及部分费用,但法律对其收费与否无明确规定。保修与包修虽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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