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案件之中,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指涉的是各类普通形式的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害的案件,以及那些被遗弃或逃脱在外的动物在它们失去束缚或逃离监管时期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现象。
2.然而,对于那些由于违规行为导致的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动物保护手段从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案件而言,还有就是涉及到严禁喂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品种所引发的动物伤害案件,这类事件需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严格责任加以处理。
3.在确定责任归属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典型例子即是动物园中的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的事故。
在此类案件中,只有当动物园一方能够充分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应有的管理职责之后,才可能得以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最后,对于那些由第三方过错引发的动物伤害他人事件,应采用混合责任来追究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被侵害者有权选择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进行索赔,还可以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
而当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最终作出赔偿决定之后,他们亦有权利向前述的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对于因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在对动物进行饲养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或是疏忽,都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将不存在任何可作为免责依据的事项,且只有在侵权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方或管理者才得以依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豁免其应当承担的动物饲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在涉及到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案件之中,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指涉的是各类普通形式的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害的案件,以及那些被遗弃或逃脱在外的动物在它们失去束缚或逃离监管时期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现象。
2.然而,对于那些由于违规行为导致的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动物保护手段从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案件而言,还有就是涉及到严禁喂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品种所引发的动物伤害案件,这类事件需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严格责任加以处理。
3.在确定责任归属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典型例子即是动物园中的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的事故。
在此类案件中,只有当动物园一方能够充分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应有的管理职责之后,才可能得以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最后,对于那些由第三方过错引发的动物伤害他人事件,应采用混合责任来追究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被侵害者有权选择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进行索赔,还可以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
而当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最终作出赔偿决定之后,他们亦有权利向前述的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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