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对于因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在对动物进行饲养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或是疏忽,都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将不存在任何可作为免责依据的事项,且只有在侵权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方或管理者才得以依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豁免其应当承担的动物饲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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