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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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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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饲养动物致人伤害,主人通常需担责,除非受害者挑衅或有过失。动物致人伤分三种责任类型:绝对无过错、管理疏忽和禁养烈性动物。动物园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无过错才无需负责。流浪宠物致伤,原饲养者仍需负责直至被收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原饲养者免责。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对于因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在对动物进行饲养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或是疏忽,都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将不存在任何可作为免责依据的事项,且只有在侵权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方或管理者才得以依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豁免其应当承担的动物饲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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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伤害,主人通常需担责,除非受害者挑衅或有过失。动物致人伤分三种责任类型:绝对无过错、管理疏忽和禁养烈性动物。动物园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无过错才无需负责。流浪宠物致伤,原饲养者仍需负责直至被收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原饲养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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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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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遗弃或逃脱动物伤人,以及未尽保护措施的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品种引发的伤害。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园方需证明已尽责才能免责。第三方引发的动物伤害事件采用混合责任,受害者可向饲养者、管理者或过错方索赔,双方间存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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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动物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1、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2、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所谓动物“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
1、动物致人损害的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
2、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
3、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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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除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外,医疗过错还应包括专家责任中违背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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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2 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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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被砸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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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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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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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有什么新规定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有哪些新规定?
饲养动物在《民法通则》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新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还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还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等。
二、动物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1、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4)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2、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包含什么新规定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有哪些新规定?
饲养动物在《民法通则》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新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还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还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等。
二、动物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1、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4)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2、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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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是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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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朋友家里开店的,现在遇到了一些问题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一)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对上列各项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照常规赔偿、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致人死亡赔偿、扶养损失赔偿办理。例如,条文中没有例举的护理人员补助费、住院治疗的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致人残废的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都是应当予以赔偿的。如果认为《产品质量法》第32条没有规定这些项目,就不能予以赔偿,就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关于致人死亡的抚恤费,《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规定该项赔偿项目,而《产品质量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对残疾赔偿金和第42条对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项目都作出了规定。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抚恤金实际就是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称为慰抚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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