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共同负担的贷款房产能否进行分割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在离婚之际,财产分割形式大致可分为协议分割及判决分割两种途径。
首先,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完全有权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分配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此过程中,法律充分尊重并肯定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只要夫妻双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财产分割的方式与内容便能自由确定。
其次,若离婚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此时可选择提交给法庭诉讼审理,由法院根据相关事实依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据财产实际状况,适当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法判决财产分割比例。
当然,在对待夫妻共有财产方面,一般原则为平等分割,但需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和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划分安排。
最后,若夫妻之间以书面形式宣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各自归属所有、共同所有或是分别部分拥有、共享部分所有权的财产,那么在面临离婚事宜时,应当优先遵循此份书面声明中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