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

最新修订 | 2024-09-0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该刑法条例规定,经政府批准的血液采集、供应及制品生产单位若未按规定执行检测或违规操作,威胁公众健康,将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犯罪主体限定为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和企业。此罪侵犯国家血液管理政策和公共卫生安全。单位将面临罚金,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

一、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

这份刑法条例明确指出,当我们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批准了某个单位进行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与供应之后,如果这些被批准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遵照相关规定如期进行检测或存在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从而给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时,将会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名所指向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非常特殊,必须是经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审查后,有资格从事血液的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经营活动的各个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这类特定领域。

显而易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性利益——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实行的法律化管理政策;

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公共卫生问题,如血液采集的安全性、血液制品质量问题等。

对于犯下本罪行的单位,法律会给予经济上的惩罚——罚金刑,同时对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承担行动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这份刑法条例明确指出,当我们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批准了某个单位进行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与供应之后,如果这些被批准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遵照相关规定如期进行检测或存在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从而给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时,将会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名所指向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非常特殊,必须是经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审查后,有资格从事血液的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经营活动的各个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这类特定领域。

显而易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性利益——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实行的法律化管理政策;

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公共卫生问题,如血液采集的安全性、血液制品质量问题等。

对于犯下本罪行的单位,法律会给予经济上的惩罚——罚金刑,同时对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承担行动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份刑法条例明确指出,当我们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批准了某个单位进行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与供应之后,如果这些被批准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遵照相关规定如期进行检测或存在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从而给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时,将会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名所指向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非常特殊,必须是经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审查后,有资格从事血液的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经营活动的各个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这类特定领域。

显而易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性利益——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实行的法律化管理政策;

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公共卫生问题,如血液采集的安全性、血液制品质量问题等。

对于犯下本罪行的单位,法律会给予经济上的惩罚——罚金刑,同时对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承担行动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0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
一键咨询
  • 156****4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8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7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1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3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2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5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8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6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处罚标准?
[律师回复]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0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醉驾后驾车体检血液显示有酒精度103.1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到现场核查,如果发现肇事者有饮酒嫌疑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或者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来检测肇事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后驾车分为酒驾和醉驾。两者性质不同,处罚力度也不一样。那么,车主血液中酒精度103.1属于醉驾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车主血液中酒精度103.1属于醉驾吗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酒驾和醉驾都属于犯罪么
1、酒驾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醉驾属于犯罪;
2、饮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以上,8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
3、《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是否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情节,如正当防卫中可能出现的防卫过当、犯罪行为中止、过失犯罪等。因此,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可以根据情节不同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推定。但是,就醉驾而言,刑法并没有按照情节轻重认定醉驾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按照醉驾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醉驾,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犯罪”一说,所谓的醉驾情节轻重,立足点是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除按醉驾治罪之外,还要追究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产生其他社会后果,就按醉驾治罪。总之一句,醉驾就得治罪。通过本文,大家应该知道了酒精度103.1属于醉驾吗这方面的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就构成醉驾,像103.1毫克当然算醉驾了。肇事者会被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醉驾者在交通事故中致人轻伤的,负全责的话,还要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
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
提存的客体,学理上也称为提存的标的或标的物,是指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则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换言之,提存标的物必须与合同标的物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物)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情况。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不动产、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020年《合同法解释
(二)第25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确认,规定: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所谓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通常有三种:
①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酒驾,酒精度183,血液183
[律师回复]
1、醉驾血液酒精浓度160,可能会被判处2-3个月的拘役,但是缓刑。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涉及到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其所侵犯的主体一般是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涉及到所侵犯的客体一般是只违反了国家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的相关规定,并且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关于交通事故血液酒精检测的具体法律法规是哪条?
[律师回复]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关于交通事故血液酒精检测的具体法律法规是哪条?
[律师回复]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定义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定义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定义是怎样的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
(一)代位权及其客体的概念
1、代位权的概念
这里所谈的代位权是指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从权利的性质看,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债的担保的一种。法国民法典继受并创设了代位权制度,并为西班牙、意大利及日本民法典所承袭。而强制执行法较为发达的德国、瑞士等国都却不认可代位权制度。我国《》未规定代位权制度,直到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才明文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2、代位权客体的概念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该原则而处分者,其处分行为无效。那么,债权人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社会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这种新制度与传统理论和外国立法的差异,主要在于代位权的客体不同,即代位权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10w+浏览
醉驾吹176血液220回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醉驾吹176血液220回判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属于涉嫌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何量刑,还要看是否自首、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谅解、犯罪动机、是否首次犯罪等综合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