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
这份刑法条例明确指出,当我们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批准了某个单位进行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与供应之后,如果这些被批准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遵照相关规定如期进行检测或存在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从而给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时,将会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名所指向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非常特殊,必须是经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审查后,有资格从事血液的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经营活动的各个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这类特定领域。
显而易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性利益——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实行的法律化管理政策;
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公共卫生问题,如血液采集的安全性、血液制品质量问题等。
对于犯下本罪行的单位,法律会给予经济上的惩罚——罚金刑,同时对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承担行动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这份刑法条例明确指出,当我们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批准了某个单位进行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与供应之后,如果这些被批准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遵照相关规定如期进行检测或存在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从而给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时,将会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名所指向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非常特殊,必须是经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审查后,有资格从事血液的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经营活动的各个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这类特定领域。
显而易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性利益——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实行的法律化管理政策;
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公共卫生问题,如血液采集的安全性、血液制品质量问题等。
对于犯下本罪行的单位,法律会给予经济上的惩罚——罚金刑,同时对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承担行动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份刑法条例明确指出,当我们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批准了某个单位进行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与供应之后,如果这些被批准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遵照相关规定如期进行检测或存在其他违背规定的行为,从而给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时,将会构成一项刑事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名所指向的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的实施者主体非常特殊,必须是经过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审查后,有资格从事血液的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经营活动的各个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供血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这类特定领域。
显而易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并非单一,而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性利益——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对血液及其制品实行的法律化管理政策;
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公共卫生问题,如血液采集的安全性、血液制品质量问题等。
对于犯下本罪行的单位,法律会给予经济上的惩罚——罚金刑,同时对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承担行动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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