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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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本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事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怎么量刑处罚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处罚规定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应这样定罪处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会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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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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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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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处罚标准?
[律师回复]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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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要件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能。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犯,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我国现行的刑法学教科书几乎都赞成这一观点:即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此外,既然任何犯罪行为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那么作为其具体体现者的犯罪对象也必定受到侵害。传统观点的缺陷在于,将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人和物,而没有将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者的范围相应扩大,以至于得出了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却未必的结论。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如何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凡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一定数量的,均构成犯罪,将要受到刑法处罚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国家明令禁止,不允许擅自制造的刑法所规定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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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定义
该刑法条例规定,经政府批准的血液采集、供应及制品生产单位若未按规定执行检测或违规操作,威胁公众健康,将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犯罪主体限定为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和企业。此罪侵犯国家血液管理政策和公共卫生安全。单位将面临罚金,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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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醉驾后驾车体检血液显示有酒精度103.1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到现场核查,如果发现肇事者有饮酒嫌疑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或者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来检测肇事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后驾车分为酒驾和醉驾。两者性质不同,处罚力度也不一样。那么,车主血液中酒精度103.1属于醉驾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车主血液中酒精度103.1属于醉驾吗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酒驾和醉驾都属于犯罪么
1、酒驾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醉驾属于犯罪;
2、饮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以上,8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
3、《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是否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情节,如正当防卫中可能出现的防卫过当、犯罪行为中止、过失犯罪等。因此,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可以根据情节不同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推定。但是,就醉驾而言,刑法并没有按照情节轻重认定醉驾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按照醉驾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醉驾,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犯罪”一说,所谓的醉驾情节轻重,立足点是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除按醉驾治罪之外,还要追究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产生其他社会后果,就按醉驾治罪。总之一句,醉驾就得治罪。通过本文,大家应该知道了酒精度103.1属于醉驾吗这方面的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就构成醉驾,像103.1毫克当然算醉驾了。肇事者会被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醉驾者在交通事故中致人轻伤的,负全责的话,还要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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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液体被查出违禁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快递液体被查出违禁品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全程经陆路运输的国内件禁止收寄物品
1.贵重物品:金砖、银条、现金、铂金等。
2.可议付的物品:信用卡、电话卡、车票、支票、非现金票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
3.
古董和工艺品:如明代的瓷器、精致的玻璃制品等。
4.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
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6.各类烈性毒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8.申通公司无法承诺货物一定送到收货人本人手上,但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遗失风险。
9.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1
1.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
1
2.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水剂等。
1
3.易碎品:玻璃制品
二、航空禁止收寄物品(包括全程经陆路运输的国内件禁止收寄物品的所有内容)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是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类:
)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启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易燃固体:自然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炭、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g)放射性物质;
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注意与保健品的区别,固体状保健品可适量收寄)。
3.其他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体(不论何种颜色)、液体(不论使用任何包装)、外包装有危
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砖块、沙石、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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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涉及到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其所侵犯的主体一般是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涉及到所侵犯的客体一般是只违反了国家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的相关规定,并且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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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醉驾,血液测血液测量86. 吹测86. 这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二、醉驾处罚标准
1、《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九十一条
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醉驾罚款如果是醉驾的话,涉嫌犯罪,会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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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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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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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购买了一大批的液体的化工产品,想知道化工产品购销合同液体的范本应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化工产品购销合同液体范本如下:
 供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
  规格、型号、牌号、商标
  产地或厂家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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