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应如何妥善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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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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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欠薪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1)拨打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监督审查;2)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支付令或劳动仲裁,寻求司法保护;3)如仲裁不满意,可在15日内上诉法院;4)如仲裁无果,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赔偿金。务必保持时效性,维护自身权益。
工资被拖欠,应如何妥善解决

一、工资拖欠,应如何妥善解决

我愿为您介绍几种解决欠薪问题的合法方式:

1.您可以选择拨打本地方的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的电话进行投诉。

这些机构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其权威和法律形式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审查,并且责令其尽快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或足额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

因此,当您遭遇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进而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

3.如果考虑到时效性和准确性,您可以直接前往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在成功通过司法程序后,您有权取得单位作出的偿债承诺,假设对方依然未能支付赔款,那么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若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无审理必要或是仲裁结果不公正,则您有权利在收到仲裁决定的15日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

届时,由法院最终做出裁定,并执行相关惩罚措施。

5.此外,如按照前述途径索要工资未果,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此依法主张自己应得金额的50%至100%作为赔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资被拖欠找哪个部门

在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拖欠劳动报酬乃为非法行为

若然不幸遭遇雇主未按照约定时间准时支付相应薪酬的情况,您有权前往贵司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诉

在此基础上,雇主还应依法承担起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等相关法律责任。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肩负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内支付劳动者报酬之基本职责。

对于故意拖延至期限届满仍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其将被强制要求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到100%以下的比例,向有关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若您在此过程之中所提出的申诉未能及时得到有效回应,您依然保留着向贵司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的正当权利。

若您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满或无法接受,您还有权获得向贵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机会。

然而,请各位务必留意,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的自卫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我们都强烈建议您收集和保存一切与之相关的关键证据,例如:

拖欠工资欠条、银行的现金流收入证明、以及您作为公司职员的岗位证明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愿为您介绍几种解决欠薪问题的合法方式:

1.您可以选择拨打本地方的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的电话进行投诉。

这些机构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其权威和法律形式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审查,并且责令其尽快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或足额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

因此,当您遭遇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进而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

3.如果考虑到时效性和准确性,您可以直接前往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在成功通过司法程序后,您有权取得单位作出的偿债承诺,假设对方依然未能支付赔款,那么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若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无审理必要或是仲裁结果不公正,则您有权利在收到仲裁决定的15日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

届时,由法院最终做出裁定,并执行相关惩罚措施。

5.此外,如按照前述途径索要工资未果,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此依法主张自己应得金额的50%至100%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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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子补地;在现居住地末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五)关于机动地管理违反规定问题。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进行复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承包合同。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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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是我省系统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突出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是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原因特点
㈠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 土地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减免了税收,实行粮种补贴,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种粮热潮,这种热潮的出现,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大部分外出经商、打工农民回乡承包土地,导致了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增多,可土地承包纠纷在处理时矛盾大,工作难做,引发苗头。
㈡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①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发纠纷;
②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③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④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
⑤外出打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引发的纠纷。
⑵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如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拿到“两补”,原承包户纷纷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被转让户又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耕种土地,而是转让给他人种植,后来原土地承包人欲收回土地经营权,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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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或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或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或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提高承包费;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有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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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花费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⑼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⑽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擅自以高价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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