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掌握:第一,客观真实性,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一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必须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效力,真实地反映和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且此种证据不受主观臆断或偏见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证据的关联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这意味着作为证据的各类事实不仅要有其自身的客观存在,更需与正在审判中的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清晰、明确的逻辑关系,以便深入说明并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后,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这意味着所有证据都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予以提供或者由相关的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以及审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掌握:第一,客观真实性,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一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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