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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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一、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首先,要保证证据能证明案件是发生了的客观事实,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次要确保证据与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把握证据的关联性;最后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定程序,把握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如何去应诉

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行政诉讼。

一是复议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复议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复议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复议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机关如何去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作为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者,对社会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另一重身份是机关法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

我们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要注意区分该行政机关是以哪一重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如果是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的,则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管理,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自身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仍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其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的侵害,此时,也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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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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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把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
(1)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等非法方法”。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  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人民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5、人民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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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握盗窃罪证据的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中证据收集该注意哪些方面 盗窃罪发案率高,情况复杂,各类盗窃罪因其作案地点、手段、目标、对象、作案人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盗窃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痕迹是盗窃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比较真实可靠且易获得。 (4)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5)派生证据是盗窃罪证据中的重要内容。 (6)视听资料证据在盗窃罪证据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盗窃罪证据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外,其他种类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并对证明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情况下,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盗窃罪证据标准,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认定盗窃罪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认定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种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设计某一类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应当兼顾两个方面: 其 一,证据标准应当准确、全面、合法。 其 二,证据标准应当适合司法活动的工作特点和司法人员的思维规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因而,制定盗窃罪的证据标准,应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主线,以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为表现形式。 从证据种类入手,应根据盗窃罪证据的特点规范证据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明盗窃犯罪的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涵盖了刑诉法中规定的7种证据和电子证据。司法人员应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盗窃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当明确自己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如何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等等,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合法收集证据,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对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讯(询)问起止时间、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 (2)所有的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盖印章,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最核心、最基本也是必须做到的,一是必须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二是必须要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些也是盗窃罪诉讼证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求。
诉讼调解程序怎样把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四、统筹协调。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怎样把握诉讼调解的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四、统筹协调。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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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盗窃罪证据的证据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中证据收集该注意哪些方面 盗窃罪发案率高,情况复杂,各类盗窃罪因其作案地点、手段、目标、对象、作案人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盗窃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痕迹是盗窃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比较真实可靠且易获得。 (4)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5)派生证据是盗窃罪证据中的重要内容。 (6)视听资料证据在盗窃罪证据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盗窃罪证据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外,其他种类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并对证明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情况下,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盗窃罪证据标准,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认定盗窃罪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认定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种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设计某一类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应当兼顾两个方面: 其 一,证据标准应当准确、全面、合法。 其 二,证据标准应当适合司法活动的工作特点和司法人员的思维规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因而,制定盗窃罪的证据标准,应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主线,以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为表现形式。 从证据种类入手,应根据盗窃罪证据的特点规范证据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明盗窃犯罪的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涵盖了刑诉法中规定的7种证据和电子证据。司法人员应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盗窃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当明确自己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如何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等等,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合法收集证据,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对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讯(询)问起止时间、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 (2)所有的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盖印章,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最核心、最基本也是必须做到的,一是必须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二是必须要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些也是盗窃罪诉讼证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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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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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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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如何把握诉讼调解的重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四、统筹协调。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怎么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四、统筹协调。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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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怎么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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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公司有人最近因为违反行政规定被人起诉了,相关部门需要相关证据,请问律师行政诉讼法证据的三性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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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盗窃案的证据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中证据收集该注意哪些方面 盗窃罪发案率高,情况复杂,各类盗窃罪因其作案地点、手段、目标、对象、作案人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盗窃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痕迹是盗窃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比较真实可靠且易获得。 (4)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5)派生证据是盗窃罪证据中的重要内容。 (6)视听资料证据在盗窃罪证据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盗窃罪证据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外,其他种类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并对证明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情况下,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盗窃罪证据标准,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认定盗窃罪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认定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种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设计某一类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应当兼顾两个方面: 其 一,证据标准应当准确、全面、合法。 其 二,证据标准应当适合司法活动的工作特点和司法人员的思维规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因而,制定盗窃罪的证据标准,应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主线,以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为表现形式。 从证据种类入手,应根据盗窃罪证据的特点规范证据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明盗窃犯罪的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涵盖了刑诉法中规定的7种证据和电子证据。司法人员应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盗窃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当明确自己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如何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等等,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合法收集证据,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对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讯(询)问起止时间、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 (2)所有的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盖印章,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最核心、最基本也是必须做到的,一是必须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二是必须要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些也是盗窃罪诉讼证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求。
该怎样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样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四、统筹协调。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该如何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把握诉讼调解中的度
一、坚持原则。
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把握时机。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因人而异。
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四、统筹协调。
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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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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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邻居现在申请行政诉讼了,原因是他在负责一个城市建设的项目的时候动用私权了,结果就被找了证据准备诉讼了,就想要了解一下对于行政证据三性怎么规定 啊?
[律师回复]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
(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
(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
(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和第
(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老公犯重婚,我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我有他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律师让我找有关联的证据,我不是很明白,如何确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呢?
[律师回复] 证据的三大特性分别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审查,肯定是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关联性的,对关联性的判断其实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这只是一个经验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常识与经验来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主要依据一般的逻辑和经验进行。这是我们探讨如何判断关联性的总的前提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探讨一些比较具体的判断方法。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 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因此,尽管学者们提出的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比较问题。概括地 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麦考米克教授曾经提出两种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还 是更不可能?”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 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如果我们用E来表示该声誉证据,用H来表示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假 设,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考虑证据E的情况下,假设H成立的可能性比不考虑证据E时的可能性要小。用符号来表示,即:P(H E)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英国学者Adrian Keane则将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归结为三类:
(1)“争议中的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主要事实”。在任何案件中,争议中的事实就是原告为获得胜诉而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为成功抗辩而必须证明的事实。某一案件中的争议中的事实,不是由证据法所决定的,而是由实体法和当事人的主张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可以藉由当事人的诉答状来辨别争议中的事实。
(2)“相关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与争议相关联的事实”、“证据事实”,指的是可以从中推出争议中的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证明相关事实,那么,当事人的许多请求或抗辩都可能会不成立,因为能直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很可能找不到。能得到的证据证明的往往是与争议中的事实相关联的事实。比如,关于丈夫是否枪杀了妻子,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此人在枪杀案件发生前一天买了一支枪,案件发生后警察发现了埋藏在此人屋子的花园里的这支枪,并且专家也证明此枪上有此人留下的手印。如果这些相关事实成立,就可推断出争议中的事实(此人是否枪杀了其妻)存在。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例如,文件的副本要具有可采性,首先必须证明文件的原件已经毁损或者经适当寻找而不可得。
研究争议事实的意义,主要在于:特别注意除争议中的事实以外的其他争议事实,与这些其他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也具有实质性。从实践来看,如何确定这些其他争议事实,从而确定有关证据是否可以采纳,会遇到一些困难;另外,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法官常常只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许多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认为这些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的误解情形,因此,要充分重视不同的争议事实。只要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都具有实质性。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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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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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邻居最近申请诉讼了,是因为他在负责一个城市建设项目的时候动用私权了,结果谋取私利被有关部门查出来了,现在找证据呢,那个行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啊?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
(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
(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
(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和第
(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对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是对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兜底条款。适用《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须注意:
(一)其中“法定程序”应当是指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规定的程序;
(二)被告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时,还应将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原告;
(三)被告必须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职责。
(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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