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时新罪如何计算刑期
对于数罪并罚中涉及到新的犯罪行为,应依法对此新罪行进行判决,同时原先所未被执行的前罪刑罚以及最终新罪行所处的刑罚,需以以下相关原则进行综合计算刑期:
判处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判处罚金的原最高限额不得高于五千元;
同时,如有期徒刑总体刑期不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亦不得多于二十年。
然而,当数项罪名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拘役时,应当对有期徒刑部分优先执行。
若存在数项罪名中涉及有期徒刑及管制,或拘役与管制这两类刑罚时,在所有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对于剩余的管制部分仍然需要继续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时罚金是否并罚
我们知道,数罪并罚通常适用于犯罪者触及多个刑事罪行的情况下,把所有罪状合并起来进行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若这诸多的罪名均涉及到判处罚金的问题,那么罚金是完全可以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的。
然而,对于罚金数罪并罚之后是否需要累积计算,当前的法律体系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罚金的数罪并罚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具体的决定权则交给了人民法院,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数罪并罚中涉及到新的犯罪行为,应依法对此新罪行进行判决,同时原先所未被执行的前罪刑罚以及最终新罪行所处的刑罚,需以以下相关原则进行综合计算刑期:
判处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判处罚金的原最高限额不得高于五千元;
而被判刑者的拘役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如有期徒刑总体刑期不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亦不得多于二十年。
然而,当数项罪名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拘役时,应当对有期徒刑部分优先执行。
若存在数项罪名中涉及有期徒刑及管制,或拘役与管制这两类刑罚时,在所有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对于剩余的管制部分仍然需要继续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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