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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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判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判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若贵行为人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业者,未经合法授权便私自吸收且未入帐户的客户资金达到惊人规模或给社会蒙受严重损失的,可被视为触犯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定罪责:

1.其未合法经营,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2.其身为企业单位职员,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单位吸收并未入账户的客户资金,由此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额高达人民币百万元以上的。

此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意在惩罚那些凭借职务便利,以牟取暴利为目标,采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吸收客户资金从而避开合同和法律监管、将款项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最终达到数额巨大或引起重大损失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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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指南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将本该入账的资金用于他处,以从中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该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到20万罚金,若其行为造成非常重大的损失,会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到5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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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经济犯罪包括了较多的种类,其中就包含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从字面意义上了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将客户资金吸收之后,工作人员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贷款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较为特殊,一般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吸收用户资金之后应及时入账,否则如果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可能会构成犯罪,会被处以五年以下刑期,有严重情况的,会被加重处罚。
我的一个同学犯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现在被抓了,想知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辩护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
本罪在行为上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客户资金。除了本罪外,刑法中还有两处使用了“客户资金”。一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两处的规定中均规定了详细列举了金融机构的范围,显然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一致,因此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的“客户资金”均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保险费是否属于客户资金问题应当持肯定态度。
4、结果
本罪侵犯了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叶庚清律师提示
(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上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难以区分,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适用也存在困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针对的是目前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而违法运用资金罪针对的是目前金融机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侵犯的客体是公众资金的安全管理,犯罪对象是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
但笔者认为,两罪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一是在犯罪主体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但如前所述,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也经常以单位犯罪形式出现,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与两罪仍无法区分,因此主体的区分并是本质区别;二是从财产的属性看,虽然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虽然都以客户资金作为犯罪对象,但在权属上看,两罪的资金权属应当已属于单位,即应当已入帐的资金。因此,只有资金已入帐的前提下才能发生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虽然也可能发生资金的不当使用,但在权属上并不属于单位。笔者认为,这才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
(三)要注意区分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以上就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辩护的相关问题,请参考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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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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