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步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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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可共同授权医学协会进行鉴定,但若有异议,需遵循平等公正原则,允许各自单独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满足鉴定需求。
一般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步骤

一、一般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步骤

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双方的当事人有权利与责任共赴医学协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有关共同授权鉴定的相关手续。

然而若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无法达成共同委托医学协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识,本着平等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均有各自独立前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各地市、区、县等地的卫生管理局医政科)提出申请,以期实现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一般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双方的当事人有权利与责任共赴医学协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有关共同授权鉴定的相关手续。

然而若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无法达成共同委托医学协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识,本着平等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均有各自独立前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各地市、区、县等地的卫生管理局医政科)提出申请,以期实现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双方的当事人有权利与责任共赴医学协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有关共同授权鉴定的相关手续。

然而若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异议,无法达成共同委托医学协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识,本着平等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均有各自独立前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各地市、区、县等地的卫生管理局医政科)提出申请,以期实现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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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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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步骤?
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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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
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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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步骤怎样启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怎样启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特点】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适用情形】: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
注: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特点】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适用条件】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
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鉴定会议前,提交材料、缴纳鉴定费的方面。这种配合的义务同样体现在,鉴定会现场的过程中。病历材料对于专家判定损伤后果,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十分关键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困难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在不如,在鉴定会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场经行检查,如果不能到场导致鉴定专家无法直接看到患者的情况的,无法做出判断的,也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
另外,如果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这是对人员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补救性措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全是由于医学会的原因导致的,理所当然不应当再收取相关的费用。从医疗鉴定法律实践看,该规定也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步骤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流程是什么
1、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具体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开始后先由患者进行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医院进行陈述,然后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对双方进行询问。必要时,专家还可以现场查看患者病体,进行医学检查;。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经过合议,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要注明。
5、鉴定结束后,将制作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鉴定结论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和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另外,为保护专家和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一般不准许旁听。
6、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再次鉴定的程序同首次鉴定程序。
医疗损害鉴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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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医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步骤是,先需要进行申请,再者就是受理,然后还需要审查认定、最后就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只要登记成功那么就可以确定从技术上已经获得了国家的认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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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步骤是如何进行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司法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医属于疗过错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 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司法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司法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8、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
2) 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
3) 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9、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10、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步骤中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步骤中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有如下几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技术转让合同可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二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5、转让费用的约定。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6、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技术的方式和范围、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等,为了明确责任,分清权利义务,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知,技术转让合同由于其合同内容的特殊性,使其具有特殊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在订立此类合同时,为避免纠纷,应将本文所述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全部考虑进去,使合同内容更加严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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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
1、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 2、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3、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4、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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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医疗过错起诉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流程
1、发生医疗过错所致的医疗纠纷
2、向医疗机构投诉
3、复印封存病历
4、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5、医疗事故鉴定
6、(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7、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医疗过错的诉讼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提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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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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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鉴定的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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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步骤一般怎么走
[律师回复] 对于上诉步骤一般怎么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程序一般怎么走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协议离婚的一般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离婚的一般程序
办理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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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步骤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步骤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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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一审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诉讼一审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诉讼一审程序
1、管辖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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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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