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赠与合同中附上了条件还有效力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制,赠与合约的附加条款若满足特定的有效性要件,便可被认定为合法生效的权益保障措施。
这些法定的有效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赠与协议各方应在真诚、诚信的前提下进行意愿表达;
其次,参与方须具备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赠与协议的细则内容不得存在任何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
此外,赠与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最后,还需遵循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此类事务的其它细节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赠与合同中债务人是谁
赠与合同通常被视为是赠与人将自身所有的财物或是权益,向受赠人进行无偿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同时,受赠人也应表示出承诺接受这一馈赠的意愿。
根据相关规定,这种类型的协议可以发生于个人与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或者更具体地说,可以在私人之间达成。
值得指出的是,赠与财产范围并不仅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例如抵押权、地役权等权益,同样可以纳入到赠与的标的之中。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赠与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单务合同,也就是说,在这类合同中,只有一个方面的当事人需要承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因此,此类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单方面负有责任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没有对应的互相履行责任,其中一方只享受权利而无需尽任何义务,另一方则正好相反。
因此,受赠人往往可以被视为是赠与合同中的债权人一方,而在该合同体系内,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仅为赠与行为的赠予者一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依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制,赠与合约的附加条款若满足特定的有效性要件,便可被认定为合法生效的权益保障措施。
这些法定的有效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赠与协议各方应在真诚、诚信的前提下进行意愿表达;
其次,参与方须具备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赠与协议的细则内容不得存在任何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
此外,赠与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最后,还需遵循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此类事务的其它细节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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