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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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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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转包行为,因为其属于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一、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对于转包行为,因为其属于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即从被转包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起,如果两年内未发现其转包行为,事后即便发现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二、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关于对工程转包行为的法律时效性,我想在此给出明确的说明。

首先,对于转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是从存在转包行为的建筑工程正式完工并通过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若合同中约定的总工程量尚未完全执行完毕便提前解除了或结束了合同的履行,则自该合同解除之日或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该违规行为在两年内并未被有关方面发现,我们将会停止为此类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特别是涉及到金融稳定与安全,并且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时,那么这一时效性的时间将会被延长至五年之久,除非适用的法律对此作了特殊的规定。

最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转包”。

转包就是指承包商承包了工程项目之后,违反了原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使得它所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或者将这些工程项目拆分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配给了其他承包方或者个人来进行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转包行为,因为其属于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即从被转包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起,如果两年内未发现其转包行为,事后即便发现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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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之前把一个施工项目分包了出去给别的施工队,施工队又转包了出去,还是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最后承包的单位把工程做得很不好,我们想要起诉他,请问工程非法转包合同效力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lt;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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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会有什么后果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了。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实质上突破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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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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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因工程转包发生纠纷,工程转包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管理费等成本支出。
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转包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财产。
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结算
当承包人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形时,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已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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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会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会有哪些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会有什么后果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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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这几天可能要代表我的建筑公司跟新开发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咨询下转包工程又分包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责任承担
  
1.民事责任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法律明确了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行政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令企业整改、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及罚款。
  二、转包、分包合同的效力
  
1.转包的含义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明确禁止转包。转包包括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两种行为。
  
2.分包的含义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包括《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再分包和《建筑法》第29条规定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的4种情形。
  从分包的定义可以看出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3.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包、分包均作了相关规定。合同法第272条分别对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再分包和将主体工程分包等几种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合同仅仅对转包和分包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作出规定。
  《建筑法》对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行为作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借用和出借资质、任何转包、未经建设单位许可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再分包和将主体工程分包等做了禁止性规定。当事人是不是可以引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呢,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针对转包工程又分包的合同效力 对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的行为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基本上是在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解释说明,没有新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对转包、分包情形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出借资质企业与借用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承包人转包、分包和出借资质给有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上述规定,只要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即无效。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未免太过生硬。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就说明了法律制定的失败。法律不能一味的去堵,而是应该采用疏的方法。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该确认的还是要确认。否则,转包者、分包者可能利用这一点,合同无效,所有的合同条款对其均没有约束力,其所收的管理费等最多也是退还,对其没有根本性的影响。因为工程已经结束,工程款已经付。这务必会造成企业诚信度下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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