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于离婚之时,若有一方蓄意伪造债务妄图以之侵犯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过程中,可以对这一方实行轻微的减少分配或是彻底的不予以分配。
待到离婚事项告一段落之后,倘若另一方能够发现并确认上述行为确属事实的话,可以依法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期能够再次对已经积累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更为公平合理的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发现妻子有数百万隐形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在疑似存在隐藏的婚内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肆意挥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资产,以及故意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负债以试图独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况。
而这类情况下,若另一方在不久之后发现并证实了以上情况确实发生过,他/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要求重新对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该项诉求的诉讼期限被设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上述事实之日起算,总共长达三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妻子拥有巨额声称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隐性资产,在离婚之际也并不必然能作为公共财产进行划分和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妇于离婚之时,若有一方蓄意伪造债务妄图以之侵犯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过程中,可以对这一方实行轻微的减少分配或是彻底的不予以分配。
待到离婚事项告一段落之后,倘若另一方能够发现并确认上述行为确属事实的话,可以依法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期能够再次对已经积累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更为公平合理的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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