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行为构成帮信罪
明晓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行不法行为,进而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先进技术支持,抑或是通过智能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手段提供援助,情节严重者,需承担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责,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而若为单位组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对该单位会施加罚款的惩罚,同时也会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行为且另外构成其它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判定罪行的轻重。
明确看到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手,满足如下任意一种条件的,都应该被认定为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描述的“情节严重”:
(1)长达三个以上实际参与的犯罪对象得到了帮助;
(2)涉及资金计算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业务;
(3)利用投放广告等各种方式提供超过五万元的资金支援;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5)曾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多种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却没收出境,再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6)协助对方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7)购买、销售或者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累计达五张(个)以上的;
(8)成功收购、销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累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
(9)其他任何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情节严重
评估特定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行为的执行手法及策略选择,在确定情节严重性方面,应当着重考察行为人是否运用了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以及采取了公开或有组织形式等行动策略;
2、行为实际产生的直接负面效应及其可能带来的间接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导致受害人自戕而亡,是否给公私财产带来巨额损失,抑或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3、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段和地理位置。
对于同样的行为,如果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地区环境下实施,那么其引发的社会反响和影响将存在显著差异。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明晓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行不法行为,进而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先进技术支持,抑或是通过智能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手段提供援助,情节严重者,需承担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责,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而若为单位组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对该单位会施加罚款的惩罚,同时也会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若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行为且另外构成其它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判定罪行的轻重。
明确看到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手,满足如下任意一种条件的,都应该被认定为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描述的“情节严重”:
(1)长达三个以上实际参与的犯罪对象得到了帮助;
(2)涉及资金计算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业务;
(3)利用投放广告等各种方式提供超过五万元的资金支援;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5)曾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多种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却没收出境,再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6)协助对方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7)购买、销售或者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累计达五张(个)以上的;
(8)成功收购、销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累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
(9)其他任何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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