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预备,即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前谋划及准备工作过程中,但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最终未能实际开始实施行为的一种状态。
其次,犯罪预备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意识中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和动机;
2.行为人为实施特定犯罪活动,已经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器材以及准备等工作;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被锁定于暂时没有展开的犯罪预备阶段某个层面上。
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并未实质性侵犯到犯罪对应的权益主体,但是其间接导致犯罪客体面临真实且即将发生的风险,因此足以认定它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凭此看来,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
对于预备犯罪者,依法应该追究其应有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为什么犯罪超过追究期限就不追诉呢
关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问题,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将不予进行追究,这主要是为了激励公民更加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国家在司法方面的资源投入。
不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若有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首先,犯罪预备,即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前谋划及准备工作过程中,但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最终未能实际开始实施行为的一种状态。
其次,犯罪预备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意识中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和动机;
2.行为人为实施特定犯罪活动,已经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器材以及准备等工作;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被锁定于暂时没有展开的犯罪预备阶段某个层面上。
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并未实质性侵犯到犯罪对应的权益主体,但是其间接导致犯罪客体面临真实且即将发生的风险,因此足以认定它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凭此看来,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
对于预备犯罪者,依法应该追究其应有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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