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合法吗
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即将到期的负债权益或私自转让无偿财产,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实质性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此种恶意行为。
其中,若债务人通过显而易见、极不合理的方式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直接威胁,且收购方对此情形明知却依然配合的话,同样会被视为具有恶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应超出其合法债权的范畴。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应由债务人承担并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以吗
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即将到期的负债权益或私自转让无偿财产,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实质性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此种恶意行为。
其中,若债务人通过显而易见、极不合理的方式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直接威胁,且收购方对此情形明知却依然配合的话,同样会被视为具有恶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应超出其合法债权的范畴。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应由债务人承担并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务人主动放弃即将到期的负债权益或私自转让无偿财产,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实质性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此种恶意行为。
其中,若债务人通过显而易见、极不合理的方式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直接威胁,且收购方对此情形明知却依然配合的话,同样会被视为具有恶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应超出其合法债权的范畴。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应由债务人承担并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