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此,我们需明确指出:
在求职者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下,用人企业皆不得擅自结束其劳动合同:
首先,求职者患有职业病或出现工伤事故且被相关部门确定为已失去或部分失去正常劳动力;
其次,当求职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正处于法定医疗期限之内进行治疗时;
再次,对于女性求职者,由于她们处在孕期、哺乳期以及产后期的特殊生理阶段,也应得到同等保护;
最后,相关法规和行政制度所规定的,可能影响到劳动关系稳定的其余特殊情况。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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