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能会实施以下形式之一的不当竞争行为:
通过引入消费者视其为其他品牌商品或与其拥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行为,使得消费群体产生误解;
利用金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施行财务贿赂,从而获取销售渠道或竞争优势的非法狡诈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通过组织虚构交易等方式协助其他企业进行虚假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商业推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