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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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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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能会实施以下形式之一的不当竞争行为:

通过引入消费者视其为其他品牌商品或与其拥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行为,使得消费群体产生误解;

利用金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施行财务贿赂,从而获取销售渠道或竞争优势的非法狡诈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通过组织虚构交易等方式协助其他企业进行虚假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商业推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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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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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原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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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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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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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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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我想知道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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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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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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