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刑期怎么计算
现阶段,对于从重判处刑期并无明确而且规范性的统一计算模式,法庭在裁决过程中具有相当宽泛的自主裁量空间。
然而,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借鉴以下几条原则来推算从重判处刑期的结果:
1、实施从重惩罚需严格恪守法定刑罚体系的边缘。
若超越法定刑罚界限,便属于“加重”处罚范畴,而非“从重”之举。
2、认定和衡量是否实施从重惩罚的唯一标尺便是“从重惩罚情节”。
例如,在涉及到非法拘禁人权犯罪案件中,因为存在诸如虐待、羞辱被拘禁者等人为因素,可以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3、决定从重惩罚的参照对象并非“从轻处罚”,而是“不从重处罚”。
4、走向从重惩罚的“从重”方向,应定位在适当从重范围之内。
对罪犯进行从重处理应该达到“罚当其罪”的效果,以从重情节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精准且适当地确定最终刑期。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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