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要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保外就医要满足哪些条件
想要申请保外就医,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甚至已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需要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以获得申请资格:
(1)身患严重疾病,且需保外就医以得到有效治疗者;
(2)肢体残疾,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者;
(3)正处于孕期或育婴期,急需医疗援助的母亲。
其次,如果某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同样面临孕期或育婴期医疗需求的话,他们也可同样申请保外就医。
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内的罪犯则不能申请保外就医:
(1)被判处终身监禁二年后的罪犯在服刑期间;
(3)服刑期间出现自我伤害或自身自残行为的罪犯。
为了顺利申请到保外就医,罪犯或其近亲、监护人应主动提供担保人。
对此,监狱和看守所有权进行严格审查并覆核担保人的资格。
当缺乏亲属或监护人时,可以由住户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曾经供职过的单位或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机构进行推荐与审核。
担保人须向监狱和看守所提交书面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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