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扰乱法庭秩序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倘若有任何行径涉及鼓噪喧哗、冲击法院,公然羞辱、诽谤相关人员,实施言语威胁乃至殴击审判工作人员等严重破坏法庭秩序之行为,已然触犯法律,我们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将其定位于妨害司法罪立案并进行量刑处理。
针对此类特殊案件,法庭可由合议庭直接进行审理及裁判裁决。
若原审判组织采纳独任审判方式,应当立即集结合议庭展开相应审判。
在人民法院处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益。
然而,若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则必须将此案移交至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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