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行为人负有一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一种特定义务,但由于一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此种类型的犯罪,被归于不作为(neglect)这一概念之下。
在刑法学领域中,“不作为”乃指罪犯应承担实施某个特定积极活动的义务,然而他却未能如应当或能够履行那样完成这个行为,即指所谓的“应为而不为”之情形。
对于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行为,其客观方面需满足以下三大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者对某积极行为负有特定义务,此为犯罪不作为得以成立的基础。
这种特定义务通常来自以下三种途径:
1.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从其所担任的职位或从事的职业角度所要求的义务;
3.由罪犯先前的行为使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境地所引发的特定义务。
其次,行为者应当具有执行特定义务的现实可行性,只是未予以落实。
若行为者尽管存在某种特定义务,但基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该义务,这时我们就不能将该行为定性为犯罪性的不作为。
最后,行为者未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恰恰就是造成危害后果出现的根本原因,亦即是说,不作为行径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人负有一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一种特定义务,但由于一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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