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罪如何认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人、小孩患病或残疾以及其他不独立生活的人,具有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认定为遗弃罪。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罪如何认定
关于本罪名,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部分。
其中,主要的侵害客体是在家庭内每位成员享有同等权利的这种原则性规范。
具体地说,被侵犯的对象仅仅限定于那些年龄较高、年纪尚小、处境艰难或是患有某种疾病并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们。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观察到本罪行的一些显著特征,即对年事已高、尚未成年、正在患病或是其他情况下无法自主生活的家庭成员,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扶养,但是倘若有人故意拒绝对之提供帮助,并且情形已经达到十分恶劣的地步,那么我们便可以认为这样的行为构成了本罪。
这里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所谓的“年老”、“年轻”、“生病”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定义,仅限于家庭成员之中符合以下诸如此类情况的个体:
例如因为年迈、残疾、病情严重等原因导致失去工作能力,从而无法获取生活资源;
又比如尽管生活有物质保障,却由于病痛、衰老、残疾等因素,生活无法自我料理;
另外,也包括了因为年纪还轻或者智力上存在障碍等问题,不能独自生活的人们。
在这三个条件都满足之外,才会出现遗弃问题。
此外,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本罪的责任承担者需要有专门的抚养义务且同时具备实际的扶养能力。
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完全符合时,才能够成为本罪的实施者或者违法者。
相反,如果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起抚养的义务,也就意味着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扶养关系,自然不会引发遗弃的问题。
最后,从主观的层面出发,我们发现本罪的罪犯在思想层面上通常表现出清晰的故意行为。
也就是说,罪犯明明知道自己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却仍然恶意拒绝提供支持和关爱,其行为动机五花八门,例如视老年人为负担进行抛弃;
以离婚为借口对所生的孩子置之不理;
企图营造再次结婚的良好环境而遗弃幼儿;
甚至为了迫使另一方离婚,就私下处置妻子或丈夫等等。
总而言之,这些罪犯的行为基础往往是极度个人主义和极度自私自利的想法,或者是其他难以启齿的动机推动着他们前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人、小孩患病或残疾以及其他不独立生活的人,具有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认定为遗弃罪。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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