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后法院传唤干什么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有关的规定,法院传唤只是例行公事,讯问了解案件情况,一般不会收监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后法院是否逮捕
在取保候审之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再度进行逮捕措施。
然而,对于已经掌握充分证据证实其确有犯罪事实,且其行为具有可能适用徒刑以上严重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即便采取取保候审这一保障措施也无法完全消除下述社会危害性之情形的,则必须依法行使逮捕权:
(1)存在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隐患;
(2)具有即时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乃至社会秩序稳定的现存风险;
(3)极有可能毁灭、篡改关键证据,干扰目击者提供证言或串通各方口径隐瞒真相;
(4)有迹象表明其可能针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开展报复行动;
(5)表现出试图自杀或逃脱司法监管的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有关的规定,法院传唤只是例行公事,讯问了解案件情况,一般不会收监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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