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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应聘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的非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也可以应聘;但是如果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等,受过刑事处罚的则不能应聘,因为政审不会通过。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告知,怎么规定的
关于曾经受到刑事处罚须予以披露的规定,即是我们所熟知的“前科告知制度”。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凡是曾因违法犯罪而接受刑事处罚者,在打算申请加入军队或从事其他正式职业时,皆需要如实禀告自身曾遭受刑事处罚的事实,不得有任何隐瞒。
然而,对于那些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未满18岁且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士,则可免于履行上述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的非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也可以应聘;但是如果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等,受过刑事处罚的则不能应聘,因为政审不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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