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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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怎样参加诉讼的

行政诉讼中,所提及的“第三人”通常是指那些与被起诉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他们属于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参讼方之一。

这类第三人有权自愿申请参与审理,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发出传唤令参与诉讼。

在实践中,无论是采用自行申请还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告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都有可能被纳入案件的审理范围内。

首先,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若是他们自认为与被起诉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那么便有权作为第三者申请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将基于实际情况做出批准与否的裁定。

其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如果他认为某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与被起诉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益关系,他同样有权利通知该当事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总的来说,无论何种方式,第三人都是行政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他们的出现和参与,能为案件审理带来更全面的视野和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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