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索第一步:精准证据重构
在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原告提出“经销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主张。沈怡君律师通过举证调取了省内另一家经销商的独立证据,证明宣传单页来源于原告具有横向一致性,且受调查经销商当时并不知晓行政处罚事宜,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这一操作成功维护了关键证据的可采性,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因为只有证据真实、可靠且可采,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己方观点,让法官采信己方主张。在复杂的案件中,证据往往会受到对方的质疑和挑战,此时就需要像沈怡君律师这样,通过合理的手段重构证据链,使其更加完整、严密,从而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追索第二步:穿透资金流向保障执行
在王X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王X及相关人员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检察机关依法申请延长冻结期限。沈怡君律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穿透资金流向,保障冻结资金的延续性,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这类涉及众多罪名和大量资金的复杂案件中,资金的流向往往错综复杂。只有准确穿透资金流向,才能确保涉案资金被有效控制,避免资金转移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沈怡君律师的这一举措,体现了对案件执行环节的提前谋划和精准把握。
追索第三步:扩张责任主体实现权益最大化
在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原告某食品加工公司在其生产的“爬虾馅水饺”地标宣传牌上使用了“CCTV7上视品牌”的宣传用语,被告认定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沈怡君律师准确把握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原告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从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而非原告主张的《广告法》范畴。通过这样的论证,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将原告的行为纳入更合适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评判,实现了责任主体的扩张。在复杂的合同纠纷或行政案件中,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扩张责任主体可以让更多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增加当事人获得赔偿和实现权益的可能性。沈怡君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成功实现了责任主体的扩张,为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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