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享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哪些人享有居住权呢
根据居住权合同的明确规约,该享有人有权获得居住权。
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仅能由自然人群体所拥有,而无法赋予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同时,由于此项权利在本质上具备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随意转让或继承的可能性。
此外,从立法层面来看,无论是采取无偿形式还是有偿方式,都应遵循生活权益的基本准则,但是若各方在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有偿确立居住权的模式。
确切而言,居住权乃指那种旨在提供居住场所,通过对他人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从而获得以便利的权利。
当然,这种权益同样带有物权属性,需要受到与财产表面意义周全相当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